南通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04江苏长海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南通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12执100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海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朝阳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双霞花苑19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海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17)苏0612民初57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5002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612民初57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忠
代理审判员季剑锋
代理审判员傅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