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4财保46号
申请人:高邮市金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高邮市鸭业园区新城村管家组。
委托代理人:金元龙,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三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旧铺镇旧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61817248A。
法定代表人:季广进。
申请人高邮市金发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苏三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苏前保全担保人施德民所有的位于高邮市新河北路新河新天地200号的房产,查封金额为人民币18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三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8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国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厉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