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13民初406号
原告:江苏泽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办事处建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士友,江苏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三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黄花塘镇工业集中区。
被告:***,男,汉族,1961年4月8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
第三人:楚东(盱眙)康老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马坝镇楚东医院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宏,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泽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三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楚东(盱眙)康老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泽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泽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1199元,由原告江苏泽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洪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周 涛
书 记 员 张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