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友建设有限公司

3143江苏三友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30民初3143号之一
原告:江苏三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817248A,住所地盱眙县旧铺镇旧捕村。
法定代表人:季广进。
诉讼代表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江苏三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87188272T,住所地盱眙县穆店乡街道,现下落不明。
法定代表人:袁兆吏,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三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江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三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以破产管理人未收到任何关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季广进拒绝交接,现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三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三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三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晏祥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