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灵备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三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楚东(盱眙)康老服务中心
原告上海灵备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三友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楚东(盱眙)康老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8年6月2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灵备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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