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友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灵备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江苏三友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6民初173号

原告:上海灵备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三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楚东(盱眙)康老服务中心

原告上海灵备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三友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楚东(盱眙)康老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8年6月2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灵备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申智
审判员唐旭田
人民陪审员殷力
书记员宋春燕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