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稳创康体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重庆稳创康体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某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渝0117执505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稳创康体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李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中,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稳创康体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民终28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稳创康体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16年09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稳创康体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和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通过重庆市万州区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因其房产涉及其他查封,现不符合处置条件,本院已进行轮候查封。通过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查询,虽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信息,但现该公司经营异常。通过了解,被执行人在重庆市合川区城投公司有应收款,但现尚未结算,本院已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扣留。
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以查证结果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调查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取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及应收款,本院已采取控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地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渝0117执505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远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龙海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