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82民初581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11日生,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4日生,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告:***,男,汉族,1968年1月4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江苏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六城镇板门口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60308097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