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空港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文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谢桥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13民初220号
原告:常州文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PB1J56E,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华城百鑫家园1-68-9号。
法定代表人:车文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谢桥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413ME23528362,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亿晶路东66号。
负责人:***。
第三人:常州市空港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603303233,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通航广场1幢3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文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谢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常州文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因自身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常州文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文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州文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