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空港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常州市空港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0782号
申请人:***,男,195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常州市空港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常州市空港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空港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空港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诸国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