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文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PB1J56E,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华城百鑫家园1-6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市空港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603303233,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通航广场1幢318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常州文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空港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市空港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州市空港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0709.33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