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3950号
原告:常熟市玖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石敦村13队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6032536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国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周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8660142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玖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国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玖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玖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玖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91元,由原告常熟市玖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