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玖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启润商贸有限公司与占龙圣、常熟市玖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1执84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启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储运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常熟市玖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石墩村13队东。 法定代表人:***。 苏州启润商贸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玖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105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向苏州启润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息共计78万元,具体履行方式:2018年10月31日支付20万元;2018年11月30日支付20万元;2018年12月31日支付20万元;余款18万元于2019年1月31日支付。如***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苏州启润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就总金额78万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以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月息1.5%支付利息直至付清,并要求其负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二、常熟市玖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中的358536.3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2018年10月底前、12月底前各支付一半。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53元、保全费4568元,合计诉讼费10521元,由苏州启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但若***逾期支付上述应付款项的,则由***负担上述诉讼费,相关诉讼费由***直接支付苏州启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不再退还苏州启润商贸有限公司。四、苏州启润商贸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就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此后再无纠葛。五、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790521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2018年12月13日,申请执行人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系对其程序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1执84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