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辉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辉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浙商三农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82财保40号
申请人南通辉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浙商三农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南通辉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浙商三农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合计价值48319721.43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辉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浙商三农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319721.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通辉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剑梅
书记员  郝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