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辉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日月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浙商三农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82民初6584号
原告宁波日月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日月欣公司)与被告江苏浙商三农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浙商三农公司)、第三人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安公司)、南通大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辰公司)、南通丰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公司)、南通市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公司)、南通辉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之华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宁波日月欣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对被告江苏浙商三农公司、第三人力安公司、大辰公司、丰汇公司、广安公司、辉之华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日月欣公司提起撤诉申请,系自愿出具,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日月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浙商三农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大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通丰汇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市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辉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宁波日月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小兰
书记员  沙凤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