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302执31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开发区(西区)古城路8号。
法定代表人:庄超。
被执行人:**实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西侧金鸡湖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樟田。
本院在执行江苏三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实信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实信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8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金龙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申靖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