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三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执90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庄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冰(系该公司员工),男,1972年5月8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三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311民初4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三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标的503650元,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三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叶凯
审判员  朱卫庆
审判员  王守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