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9民初2785号
原告:重庆立信制冷电器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113号附3号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59972M。
法定代表人:廖云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远建,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3659020XY。
法定代表人:潘呈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小荣,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立信制冷电器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与被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立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远建,被告三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黎、从小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立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结算款18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违约金67323.98元(以166850元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自2019年2月2日起计至2021年4月19日;以1850元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至2021年4月20日起算至被告付清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三圣股份办公楼二层室内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1)由原告为被告名下三圣股份办公楼二层室内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提供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2)被告在工作内容全部竣工完毕、综合竣工验收、办理完竣工结算手续且在竣工资料全部移交后的次日起10个日历天内支付竣工结算总金额的95%;(3)另外竣工结算总金额的3%工程质保金,自质保期满2年后的次日起15个日历天内支付;(4)质保期自被告现场管理团队验收合格后次日起算;(5)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日向原告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的0.05%的违约金;(6)合同履行争议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重庆市北碚区。2019年1月22日,被告签署盖章《三圣公司办公楼二楼室内装修项目综合验收会议纪要》,明确案涉工程竣工资料及竣工图整套资料已移交齐全,并于2019年1月22日综合验收合格。《合同》生效后,原告如实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且已全部移交竣工资料,被告理应于2019年2月1日前支付工程款475000元(竣工结算总金额的95%),并于2021年2月5日前支付工程质保金15000元(竣工结算总金额的3%)。但截止目前,扣除未到期的竣工结算总金额的2%工程质保金,被告仅支付工程款308150元,仍有工程结算款166850元、工程质保金15000元尚未支付。原告多次协商被告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三圣公司辩称,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按照LPR的标准来计算;合同第5.2.5条约定质保金是无息支付;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立信公司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2018年8月28日,三圣公司(发包人,甲方)与立信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三圣公司办公楼二层室内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4.1该合同总金额为含税包干价500000元。5.2.4当该合同项下涵盖的工作内容全部施工完毕且综合竣工验收、办理完竣工结算手续且乙方将本合同项目全套、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全部移交给甲方指定部门后的次日起10个日历天内,采取电汇或承兑方式,由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款至最终本项目竣工结算总金额的95%。5.2.5留取本次合同最终竣工结算总金额的5%作为本次合同工程质保金,待质保期满贰年且无质量问题后的次日起15个日历天内,采取电汇或承兑方式,由甲方向乙方无息支付本合同最终竣工结算总金额的3%,待质保期满伍年且无质量问题后的次日起15个日历天内,采取电汇或承兑方式,由甲方向乙方无息支付本合同最终竣工结算总金额的2%。2019年1月22日,该项目所有工程综合验收合格。12.2.2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的0.5‰的违约金。2021年2月,三圣公司向立信公司支付质保金15000元(500000×3%);2021年4月19日,三圣公司向立信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16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三圣公司办公楼二层室内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的包干价500000元,被告已付工程款165000元,尚欠工程款1850元。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工程结算款18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因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起算时间,案涉工程于2019年1月22日综合验收,合同约定应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被告虽于2021年2月6日部分支付了工程款165000元,但亦属违约。原告主张从2019年2月2日起算,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计算标准。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关于原告损失的证据,考虑到我国合同法规定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时可予以调整的立法本意,旨在以弥补损失为基准点,同时适度体现一定的惩罚性,因此,参考款项接受方的利息损失,对于本案被告应支付原告的违约金,本院酌情调整至年利率6%计算。2021年4月19日前的违约金金额为:以166850元为基数、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9日止共计22156.77元;2021年4月20日以后的违约金,以工程款1850元为本金,从2021年4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立信制冷电器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850元。
被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立信制冷电器设备服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021年4月19日前的违约金金额为22156.77元;2021年4月20日以后的违约金,以工程款1850元为本金,从2021年4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日利率0.5‰计付。)
驳回原告重庆立信制冷电器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8元,由被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向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辛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