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终18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凤仪乡茅观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萍,重庆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立信制冷电器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59972M。
法定代表人:廖云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犇,重庆乐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立信制冷电器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26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商雪梅
审 判 员 刘润荔
审 判 员 朱华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紫薇
书 记 员 刘力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