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1400号
原告:重庆立信制冷电器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正街113号附3号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59972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乐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宽,重庆乐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洋河东路37号长安丽都17幢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715094。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立信制冷电器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立信制冷电器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立信制冷电器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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