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财保13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立信制冷电气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正街113号附3号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59972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石林大道2号7栋小区配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YYJNE5Q。
法定代表人:**。
重庆立信制冷电气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与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2022)渝0104执保597号执行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重庆立信制冷电气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立信制冷电气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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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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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立信制冷电气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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