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立信制冷电器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18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重庆立信制冷电器设备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上诉人重庆立信制冷电器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立信制冷电器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