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立信制冷电器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立信制冷电器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终***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立信制冷电器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113号附3号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972M。******
法定代表人:***云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审被告:熊军,男,******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原审被告:***,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上诉人重庆立信制冷电器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18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重庆立信制冷电器设备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上诉人重庆立信制冷电器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立信制冷电器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飒******
审判员*********
审判员*玲******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