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晨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25民初8663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益敏,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伏利,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被告:江苏晨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穆店乡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晨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30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9元,减半收取计2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余海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晨盼
代书记员 徐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