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同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财保95号
申请人:晋江市同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桥南片区锦洲瑞苑9幢204、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05LT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穆店乡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6783502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晋江市同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04734.29元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穆店支行3208××××7644账户的银行存款704734.2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44元,由申请人晋江市同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洪 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