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晨辉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嘉大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6民初6876号 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嘉大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韵园第10幢店面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6451422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江苏晨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穆店乡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6783502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嘉大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晨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嘉大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晨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嘉大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晨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657元,减半收取2328.50元,由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嘉大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