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江苏汇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执异50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异议人(案外人):***,男,199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梅益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刘卫,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赵天明,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宇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永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薛金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王晖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韦波,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荣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钱荣庆,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丁正珠,女,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信达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韦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亚太投资I号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HeerdayeJUGBANDHAN,该公司董事。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住所地东台市。
负责人:丁炜,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汇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凌永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光公司)、刘卫、赵天明、李勇、江苏华宇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源公司)、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捷公司)、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农商行)、韦波、江苏荣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庆公司)、丁正珠、江苏信达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成公司)、亚太投资I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投资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东台支行)分别申请执行江苏汇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利置业公司)系列案件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日,本院对刘卫与汇利置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苏0981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汇利置业公司向刘卫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000元及逾期办证违约金。
2018年5月30日,本院对龙光公司与汇利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苏0981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汇利置业公司支付龙光公司工程款15003912.9元。因本院对未到期的工程款没有支持,龙光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再次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苏0981民初5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汇利置业公司支付龙光公司工程款9750480元。
2018年5月30日,本院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江苏汇利镀锌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利钢管公司)、江苏汇金管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管塔公司)、汇利置业公司、许建祥、薛扣红、许振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苏0981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汇利钢管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9330853.87元及利息,汇金管塔公司、汇利置业公司、许建祥、薛扣红分别在最高担保限额范围内对汇利钢管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汇利钢管公司追偿。2018年9月6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并通知了各债务人。2019年8月5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亚太投资公司,并通知了各债务人。
2018年9月27日,本院对苏州银行东台支行与汇利钢管公司、汇利置业公司、许建祥、薛扣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苏0981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汇利钢管公司归还苏州银行东台支行借款及利息,苏州银行东台支行对汇利置业公司所有的位于汇利广场1915室等的土地和房产,在登记最高抵押限额范围内对汇利钢管公司所欠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8年9月5日-2019年8月28日期间,盐城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赵天明、李勇、丁正珠、韦波与被申请人汇利置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四案分别作出盐仲〔2018〕裁字第50号、65号、307号及盐仲〔2019〕裁字第229号裁决书,裁决汇利置业公司分别向各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2019年9月5日,本院对华宇源公司与汇利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苏0981民初4524号调解书,确认汇利置业公司向华宇源公司支付货款150000元。
2019年10月23日,本院对正捷公司与汇利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苏0981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汇利置业公司向正捷公司支付工程款866439.47元及利息。
2019年11月8日,本院分别对东台农商行与东台市顺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捷公司)、许建祥、薛扣红、许振虹、徐春红、张庭云、唐友德、汇利置业公司、陈忠祥、东台市建祥锌业有限公司、汇利钢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六案作出(2019)苏0981民初3596号、3598号、3599号、3600号、3601号、360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汇利钢管公司分别向东台农商行归还借款本金2034万元、2324万元、2310万元、2345万元及利息,同时支付律师费,东台农商行对汇利钢管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汇利广场-001至-147室等的不动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9年12月6日,本院对信达成公司与汇利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苏0981民初573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汇利置业公司给付信达成公司工程款300950元。
2019年12月10日,本院对荣庆公司与汇利钢管公司、许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9)苏0981民初532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汇利钢管公司归还荣庆公司借款5916049.77元及利息。
根据龙光公司、刘卫、赵天明、李勇、华宇源公司、正捷公司、东台农商行、韦波、荣庆公司、丁正珠、信达成公司、亚太投资公司、苏州银行东台支行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案号分别为(2018)苏0981执1584号、1202号,(2019)苏0981执715号、716号、2804号,(2020)苏0981执79号、399号、400号、401号、402号、403号、404号、405号、423号、464号、773号、1218号,(2020)苏0981执恢201号、244号、323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汇利置业公司名下位于汇利广场505室房地产。
***、***提出异议称,***、***于2014年购买汇利广场505号房屋,且已缴纳全部房款,该房屋产权己不属于汇利置业公司。有购房合同、缴款发票、契税缴款书、维修资金收款收据佐证。请求解除对东台市××广场××室房产的查封。
另查明,2014年1月9日,汇利置业公司与***、***签订合同备案编号为2014010701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汇利广场505号商品房,房屋价款为184000元。合同签订后,***、***结清房款,汇利置业公司分别于2014年1月9日、2014年2月27日向***、***开具74000元、110000元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此外,***、***于2014年1月13日缴纳维修资金3680元,于2014年1月15日缴纳契税5520元。***、***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汇利置业公司位于东台市汇利广场505室房产而引起案外人提起的排除执行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外人***、***是否为案涉房产的权利人,其提出的异议能否阻却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汇利置业公司于2014年达成房屋买卖的合意,***、***为此向汇利置业公司支付房屋全部价款,案涉房屋已由***、***实际占有,有***、***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税收缴款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等证据佐证,且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故案外人***、***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予支持。
中止对东台市汇利广场505号房产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唐闻声
审 判 员 王立新
审 判 员 何 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贺慧梅
书 记 员 罗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