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6602号
原告(案外人):**,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东台市,现住东台市。
原告(案外人):***,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住东台市,现住东台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海燕,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范公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梅益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申请执行人):刘卫,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告(申请执行人):赵天明,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告(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告(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宇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盐海居委会(8)。
法定代表人:周永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申请执行人):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川南奉公路5614弄6号。
法定代表人:薛金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城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费翔,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申请执行人):韦波,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告(申请执行人):江苏荣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五烈镇九鼎汽贸城二期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钱荣庆,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告(申请执行人):江苏信达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人民南路5号盐城国际创投中心南楼1019、1020室。
法定代表人:韦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申请执行人):亚太投资I号有限公司,住所地Suite110,10thfloor,EbeneHeightsBuilding,34EbeneCybercity,Ebene,RepublicofMauritius。
法定代表人:HeerdayeJUGBANDHAN,该公司董事。
被告(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住所地东台市望海东路36号德驰华府商城1号楼。
负责人:丁炜,该行行长。
被告(被执行人):江苏汇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金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凌永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卫、赵天明、李勇、江苏华宇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波、江苏荣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信达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亚太投资1号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江苏汇利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4元,减半收取计26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娟
审 判 员  金磊
人民陪审员  陈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林进
书 记 员  陈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