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执异107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66年3月30日出生,住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梅益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刘卫,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赵天明,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宇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永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薛金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王晖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韦波,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荣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钱荣庆,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信达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韦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亚太投资I号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HeerdayeJUGBANDHAN,该公司董事。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住所地东台市。
负责人:丁炜,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汇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凌永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光公司)、刘卫、赵天明、李勇、江苏华宇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源公司)、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捷公司)、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农商行)、韦波、江苏荣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庆公司)、江苏信达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成公司)、亚太投资I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投资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东台支行)分别申请执行江苏汇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利置业公司)系列案件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日,本院对刘卫与汇利置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苏0981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汇利置业公司向刘卫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000元及逾期办证违约金。
2018年5月30日,本院对龙光公司与汇利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苏0981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汇利置业公司支付龙光公司工程款15003912.9元。因本院对未到期的工程款没有支持,龙光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再次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苏0981民初5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汇利置业公司支付龙光公司工程款9750480元。
2018年5月30日,本院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江苏汇利镀锌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利钢管公司)、江苏汇金管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管塔公司)、汇利置业公司、许建祥、薛扣红、许振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苏0981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汇利钢管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9330853.87元及利息,汇金管塔公司、汇利置业公司、许建祥、薛扣红分别在最高担保限额范围内对汇利钢管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汇利钢管公司追偿。2018年9月6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并通知了各债务人。2019年8月5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亚太投资公司,并通知了各债务人。
2018年9月27日,本院对苏州银行东台支行与汇利钢管公司、汇利置业公司、许建祥、薛扣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苏0981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汇利钢管公司归还苏州银行东台支行借款及利息,苏州银行东台支行对汇利置业公司所有的位于汇利广场1915室等的土地和房产,在登记最高抵押限额范围内对汇利钢管公司所欠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8年9月5日-2019年8月28日期间,盐城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赵天明、李勇、韦波与被申请人汇利置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三案分别作出盐仲〔2018〕裁字第50号、65号及盐仲〔2019〕裁字第229号裁决书,裁决汇利置业公司分别向各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2019年9月5日,本院对华宇源公司与汇利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苏0981民初4524号调解书,确认汇利置业公司向华宇源公司支付货款150000元。
2019年10月23日,本院对正捷公司与汇利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苏0981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汇利置业公司向正捷公司支付工程款866439.47元及利息。
2019年11月8日,本院分别对东台农商行与东台市顺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捷公司)、许建祥、薛扣红、许振虹、徐春红、张庭云、唐友德、汇利置业公司、陈忠祥、东台市建祥锌业有限公司、汇利钢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六案作出(2019)苏0981民初3596号、3598号、3599号、3600号、3601号、360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汇利钢管公司分别向东台农商行归还借款本金2034万元、2324万元、2310万元、2345万元及利息,同时支付律师费,东台农商行对汇利钢管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汇利广场-001至-147室等的不动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9年12月6日,本院对信达成公司与汇利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苏0981民初573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汇利置业公司给付信达成公司工程款300950元。
2019年12月10日,本院对荣庆公司与汇利钢管公司、许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9)苏0981民初532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汇利钢管公司归还荣庆公司借款5916049.77元及利息。
根据龙光公司、刘卫、赵天明、李勇、华宇源公司、正捷公司、东台农商行、韦波、荣庆公司、信达成公司、亚太投资公司、苏州银行东台支行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案号分别为(2018)苏0981执1584号、1202号,(2019)苏0981执715号、716号、2804号,(2020)苏0981执79号、399号、400号、401号、402号、403号、404号、405号、423号、464号、1218号,(2020)苏0981执恢201号、244号、323号。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查封了汇利置业公司名下位于汇利广场616室房地产。
***提出异议称,2014年1月10日,***以抵冲往来款的方式向汇利置业公司支付汇利广场616室房屋的首付款209800元,汇利置业公司开具首付款发票,双方于2014年1月2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余款由***于2014年2月18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169000元及现金交付888元。综上,案涉房屋为***所有,请求解除对汇利广场616室房屋的查封。
另查明,2014年1月22日,***与汇利置业公司签订合同备案编号为2014011002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汇利广场616室商品房,房屋总价379688元,汇利置业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以汇利置业公司差欠的工程款抵付首付款209800元,余款169888元***于2014年2月18日办理按揭贷款169000元及自筹现金888元向汇利置业公司支付。***于2014年2月10日缴纳房屋契税11390.64元,并于2014年7月缴纳专项维修资金7594元。同年***就案涉房屋办理了预告登记。因汇利置业公司的原因,案涉房屋一直未能办理过户登记。
又查明,***曾因汇利置业公司未向其交付汇利广场616室房屋向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盐城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合同签订后***已按约向汇利置业公司支付全部房款,汇利置业公司理应按约向***交付房屋,但汇利置业公司至今未向***交付房屋,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盐城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盐仲〔2018〕裁字第307号裁决书,裁决汇利置业公司向***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案涉房屋已由***办理了预告登记,***请求排除案件执行的,本院应审查***是否符合取得物权的条件。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的付款义务及汇利置业公司协助办证的义务,经查***已经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合同约定的产权登记条件已经具备,***符合取得预告登记物权的条件,其要求解除对汇利广场616室房屋查封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东台市汇利广场616室房屋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于 俊
审 判 员  黄汉华
审 判 员  徐惠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缪明芮
书 记 员  左诗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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