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伟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洋河新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伟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302民初9411号
原告:*苏洋河新城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酒家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泗洲东大街北侧B幢04-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亮亮,男,1984年8月8日出生,住泗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洋河新城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长周小买
人民陪审员周正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