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伟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泗洪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伟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宿迁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民终53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泗洪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泗洪县梅花镇馨香商城2#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剑,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泗洪县泗州东大街北侧B幢04-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跃,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苏省泗洪县,该公司实际施工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跃,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苏省泗洪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管培方,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成,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住*苏省泗洪县,系管培方朋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宿迁市洪泽湖东路锦华名苑北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泗洪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华公司)、***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想公司)、孙跃、管培方因与被上诉人宿迁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4民初5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就上诉人皖华公司、伟想公司、孙跃的上诉事宜,本院已另行制作民事判决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中,根据上诉人管培方的上诉请求,应交案件受理费38800元。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管培方以生活困难为由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批同意其缓交诉讼费用的请求。2019年3月7日,本院向上诉人管培方直接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同时责令其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补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并告知上诉人管培方“如逾期不交纳,本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材料因拒收被退回。截止2019年5月20日***仍未缴纳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管培方虽申请缓交诉讼费用,但其在本院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时拒收,视为上述通知书已送达。管培方在本院指定的缓交诉讼费用期间内仍不予缴纳,故本案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管培方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