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324执25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住泗*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住泗*县。
被执行人:***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678136009,住所地泗*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凤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695134613,住所地泗*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依据(2017)苏1324民初4209号民事判决书,***应偿还***2273288元及利息,***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苏凤光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26640元、公告费600元,由***、***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凤光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经***申请,2018年5月16日,本院立案执行,2018年5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凤光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凤光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18年7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成名下苏N×××××小型汽车(未能实际扣押),查封被执行人*苏凤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苏N×××××小型汽车、苏N×××××小型汽车(均未能实际扣押),于2018年7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苏凤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泗*县魏营镇魏峰路西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国用(2015)第415号】(申请人不要求处置),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