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湖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湖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沭执字第65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被执行人南京湖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高淳县阳江镇永和路3号209室。机构代码:56723295-3。
法定代表人:毛祖标。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50岁,居民,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项勇,男,1968年5月9日出生,47岁,汉族号码******************,住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55281.09元及利息、诉讼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蒋大勇
审 判 员  仲 超
代理审判员  孙天皓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