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湖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650某某与南京湖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12民初7650号
原告:***,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河县。
被告:南京湖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高淳县阳江镇永和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毛祖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湖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4950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 良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