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2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韦翔,盐城市亭湖区黄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骏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1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丁正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江苏春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爱兵,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骏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一公司)、原审第三人陈爱兵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8)苏0982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93元,减半收取249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迎付
审判员 孙曙光
审判员 郑娟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