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2民初2558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大桥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9820143924717,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桥镇民建街三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徐中健,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敏,江苏姚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骏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67246159J,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1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丁正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斌,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江苏骏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园,女,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骏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大桥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江苏骏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黄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