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溧商初字第65号
原告邹俊,男,1983年2月2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龙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小西门街198号三楼。
被告***,男,1972年1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俊与被告江苏龙鼎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俊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龙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俊撤回对被告江苏龙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52元,减半收取106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26元,由原告邹俊负担。
审判长赵怡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