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世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淮安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7439号
申请人:淮安世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
法定代表人:付桂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淮安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袁集乡袁东村委会v>
法定代表人:郑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淮安世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世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淮安世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险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世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为8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890元,由申请人淮安世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艳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许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