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淮安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6797号
原告:***,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海,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古清口街道袁东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郑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华,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淮安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陈海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 路
书 记 员 杜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