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3民初486号
原告:淮安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558316689,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袁东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郑猛。
被告:**,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灌
云县图河镇三舍村七组。
原告淮安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审理后。原告淮安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淮安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淮安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308元。
审判员 吉志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熊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