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743某某、某某与淮安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灌云县图河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3民初4743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2月21出生,住灌云县。
原告:***,男,汉族,1962年1月24日出生,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铁军,江苏云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558316689,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袁集乡袁东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郑猛,该公司经理。
被告:灌云县图河中心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7234680885972,住所地灌云县图河镇三舍村。
法定代表人:黄明仁,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义,男,汉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灌云县图河中心小学职员,住灌云县。
原告**、***与被告淮安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灌云县图河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375元。
审判员  吉志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熊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