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12民初2828号
原告:江苏宏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洋,***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居民身份信息不详,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江苏宏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宏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以已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宏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宏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宏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