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众高空建修防腐有限公司

某某有、江苏华众高空建修防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1815号
申请人:**有,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丹,宜兴市俊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华众高空建修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缤纷亚洲二期商业酒店式公寓楼幢50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5677636580。
原告**有与被告江苏华众高空建修防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有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众公司价值19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有以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众高空建修防腐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19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周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