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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宾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民终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办事处大***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宾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福才村一组紫金大厦1幢100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楷量,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宾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22元,减半收取12461元,由上诉人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 翔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