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应继书、江苏海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03民初6951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应继书,男,1968年7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江苏海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解放南路线112号4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其海,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应继书、江苏海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