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民终4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泗阳县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东光村**。
法定代表人:李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和,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4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审第三人:江苏创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三庄乡团结村。
法定代表人:陈抚顺。
破产管理人:江苏鑫焱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泗阳县公路管理站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创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3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泗阳县公路管理站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泗阳县公路管理站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泗阳县公路管理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泗阳县公路管理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权
审判员 朱海
审判员 沈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袁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