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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泗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民初7640号
原告:***,男,1976年4月7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泗阳县城南生态新城意杨大道城南商务中心14-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30143229406。
法定代表人:阙学来,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和,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治国,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创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三庄乡团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56776233XK。
法定代表人:陈扶顺。
破产管理人:江苏鑫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负责人:黄国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辉,江苏鑫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泗阳县交通运输局、第三人江苏创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4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工程发包方主张工程款,被告泗阳县交通运输局并非八集乡“庄卢线”二标段路政工程的发包方,故泗阳县交通运输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静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丁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