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执8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泗阳县。
委托代理人孙兴阳,泗阳县三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创卓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76233-X,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陈扶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创卓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泗王民初字第01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经破产,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泗王民初字第0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大军
审判员 张 梁
审判员 李娅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