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卓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创卓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323执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泗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创卓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创卓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苏创卓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2015)泗商初字第00201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创卓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车辆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继忠
审 判 员  卢大军
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田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