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双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中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31执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双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荔城镇篓园社区沙园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MA5L9NT363。
法定代表人:林举双,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东亮,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重庆市中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凤凰路9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65538203。
法定代表人:刘祖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双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中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桂0331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设备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自2021年5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设备款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于2022年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费14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督促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等方式调查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上述执行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为10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仕强
审 判 员 李晏徵
审 判 员 曾 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浩铭
代书记员 吴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