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中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52执54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中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凤凰路9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65538203。
法定代表人:刘祖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平,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潼南区梓潼街道金潼大道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96575100J。
法定代表人:付东宇,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中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据(2021)渝0152民初66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工程质保金82500元和违约金82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到法院接受询问。
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主动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也未前来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将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若干,且涉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较多,本院已以(2019)渝0152执3553号执行裁定书,统一对该不动产进行了查封。经查,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因客观实际原因,暂无法处置。经实地调查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符合前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渝0152民初6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65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165000元及利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案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系统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每六个月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另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杰
审判员吴继权
审判员滕长江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徐莲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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