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执恢2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994150X3。
法定代表人:赵先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一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凤凰路9号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77696859。
法定代表人:刘祖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二路东段8号御都绿洲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50357729P。
法定代表人:王淑玉,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中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凤凰路9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65538203。
法定代表人:刘祖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祖平,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男,199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一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中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刘祖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5民初2379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一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中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刘祖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05执恢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吉志
审判员龚建勇
审判员郭胜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平桉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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